典型案例 | 2023 年 04 月 13 日
浅谈女性在离婚时的财产权益保护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罗佳欣律师


爱情是世间最美好的事物之一,从诗经《子衿》“一日不见如三月兮”,到《鹊桥仙》“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再到《边城》翠翠和傩送纯粹又充满遗憾的爱情故事,爱情一直都是文学作品亘古不变的永恒主题。但爱情虚幻且脆弱,它会变得平淡、会消散,随着人类社会制度发展起来的婚姻制度,当然也不可能是爱情的保鲜剂或固定剂。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结婚人数又连年屡创新低的当代社会,当爱情不在、婚姻面临解散的时候,女性该怎样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亦舒在其作品《喜宝》中借喜宝之口表达的“我要很多很多的爱,如果没有爱,那么就很多很多的钱,如果两者都没有,那么我要健康”,我想是大多数女性的心声。


本文浅以法定夫妻财产制(注: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对应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归属的一种财产归属处理方式,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为前提,从女性视角出发(当然也适用于男性),明确在《民法典》时代,女性在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不用被分割?哪些财产可以请求分割?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多分割?以期更好地保护女性自身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保护】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属于自身个人婚前的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除另有约定的外,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对方无权主张分割。


一般婚前财产规则:

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以下简称“婚前”),赚取的工资,奖金等货币财产,房、车等固定资产等,都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这不难理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货币财产的特殊性,婚前货币财产容易与婚后取得的货币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从而在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注意保持其独立性,比如将婚前货币财产用独立的银行卡存储。

另外,如果是婚前贷款购买的房、车,首付和婚前还贷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自不待言,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则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认定和处理。


特殊婚前财产:

(1)彩礼:彩礼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因此,判断彩礼是否属于女性的个人婚前财产,首先要明确彩礼给付的对象是否明确约定为女性个人或女性及其父母,其次要判断彩礼的给付是在男女双方婚前给付的还是婚后给付的。如果彩礼是在婚前明确给付给女方个人的,则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2)嫁妆:嫁妆,通常理解是指女子出嫁时亲属赠送的各种物品或货币。同彩礼相似,判断嫁妆是否属于女性个人婚前财产,主要也是确认嫁妆是否明确约定赠予女性个人或者夫妻双方,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后赠予。我们认为,在婚前明确约定赠予女方的,当属女方个人财产;在婚前未明确赠予对象的,也宜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赠予,又未明确单独赠予女方个人的,应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特别提示:

(1)结婚前,女方父母为男女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范围,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表示(最好是有书面记录的)该笔出资是赠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出资同理)。

(2)女方在婚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出全资新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用婚前积攒的货币财产,还是以出卖婚前房产等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登记在自身名下的,该房产依法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这只是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不影响财产本身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女性也要注意保存相关财产形态转化的证据材料。

但如果女方用自己婚前财产新购的房产登记登记在男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保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女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1)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2)夫妻双方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以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一方或双方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这里等知识产权收益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也包括虽然在离婚时候尚未实际拿到手,但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比如男方著书的稿费,在离婚时候已经取得的,或者稿费数额已明确,但是支付期限在离婚时候尚未届满的,都可以请求分割;

(4)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受赠与的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中一方的,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该笔款项只归属于男方个人所有,那么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通俗的来说,就是离婚时,对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具备领取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都属于可以请求分割的范畴(如果基本养老保险金暂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也可以分割);

(6)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前述费用的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7)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以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然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的外,不得请求分割:

(1)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双方结婚后,女方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的资,如果该笔出资明确约定只归属于女方,则该笔出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不得请求分割;

(2)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收益。比如女方婚前存款在婚后的利息收入就属于该笔婚前财产的孳息;婚前全款房屋在婚后涨价的就属于自然增值(但是该房产如果被认定为投资,则其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的认定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3)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比如女性的包包、日常佩戴的首饰等;

(4)因受到人身伤害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该类财产是指一方个人因工伤获得的工伤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等,这一点很多人存在误区,以为该类财产拿到之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但要认定该类财产的个人归属,也需要像婚前货币类财产一样,保持其独立性,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以致无法有效区分。

(5)如果一方是军人身份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归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

(6)其他应归于个人财产的。


特别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表示将其其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的,除非双方完成了房产证的产权变更登记,或者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否则赠与方都可以随时撤销该赠该,被赠与方在离婚时候请求分割将无法获得支持。


【对外债权债务的承担】

对外债权:对外债权,其形成对照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定义,由个人财产形成的债权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归属于夫妻共同债权,离婚时候可以请求分割。


对外债务:

(1)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偿付进行了约定,债权人依然可以任意向双方主张,一方偿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应由对方承担的部分:

①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共同偿还的借款;

②一方对外负债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如男方对外负担赌债,如果女方不予认可,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权向女方主张;若女方明确向债权人表示自愿认可该赌债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③虽然是以一方的名义对外负债,但该债务是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日常生活即指字面意思,主要是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消费,而非其他类似于奢侈品消费等非日常生活消费的(此项不需要债权人额外提供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证明责任要求较低);

④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且该债务不是为了上一条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比如男方以自己名义的借款,用于为夫妻二人购买奢侈品供二人共同使用的。

(2)以下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由债务方一人承担:

①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前债务与婚前财产一样,不必然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双方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个人名义负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照本条第2款第③项);

③一方在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④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能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候的财产请求权】

个人婚前、婚内个人财产仍归属于个人所有,不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内。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候可以主张分配,无特殊情况下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配。

离婚时候,女方、照顾子女方和无过错方可以适当主张多分;如果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女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就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对于一方具备以下情形的,非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特别提示:该五种事由为法定事由,不能任意无限扩张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如果双方都有这五种过错情形的,双方均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实务中主要是女方。比如我们常说的“家庭妇女”,日常承担了照顾家庭的主要义务,在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男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也是《民法典》施行以后,对于“家庭妇女”对家庭的照顾的付出的认可,而非否定“家庭主妇”工作的价值。


离婚帮助: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比如男女方离婚,如果女方在离婚前长期照顾家庭,没有工作,离婚时候可能暂时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没有居所也没有能力解决居所问题,可以要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特别提示: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法律法规规定男方出轨就必须净身出户!


规则本身不偏不倚、没有价值取向,刀可以伤害人,同时也可以保护人,关键是持刀的人怎么用。在分享完规则的最后,祝愿各位女同胞都能有很多很多的爱,很多很多的钱和很健康很健康的身心,三八节快乐!